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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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觀星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請求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之詳細計算式(所附催繳通知單為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