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即新仕界旅館、 劉文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仕界旅館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釋明係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