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林書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萬玖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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