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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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陳壽庭
被   告 國郡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蘇豐展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106 年度 新簡 字第 102 號裁定(106.05.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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