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02號原 告 陳壽庭 被 告 國郡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