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海英俊 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5月1日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
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
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