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故買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3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故買贓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係址設臺中市○○區○○路2段295之6號岩層電腦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其智識程度、銷售業務經驗及一般社會之通見,明知 陳冠榮 (所犯竊盜罪,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2月26日持至上開公司兜售之IBM牌機號L3A4173號之黑色筆記型電腦1臺,係無產品保證書、購買來源等資料之來路不明贓物(為甲○○所有,於97年2月25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259之3號5樓之8出租套房內失竊,而於同年月26日凌晨0時6分許報案),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故買,得手後供己使用。嗣因上開筆記型電腦發生故障,乙○○於99年4月12日持往臺中市○○路之lenovo服務中心維修,經受理之維修人員核對機號為通報失竊電腦而報警,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該筆記型電腦1臺(業已發還甲○○),因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證人陳冠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維修單、lenove服務中心機器維修授權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3張在卷可憑。是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而故買贓物,惟其犯罪所得尚屬輕微、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該筆記型電腦已歸還被害人甲○○,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故買財物之價值、所為危害社會安全秩序,並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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