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債權人尋非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屏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系爭本票是否有向債務人提示(如果沒有,請求利息請改以年息5%計算)。
三、表明正確的請求金額(台端稱債務人已部分還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