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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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孫榮吉 被告 周再成
李周四 是 周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三人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285768分之23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其指定之人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周再成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38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1,787元/㎡×面積10,299㎡×23/285768×3=203,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