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阜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鳳吟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秀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