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浚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7462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64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曹浚宏住處與臺中市○區○○○街○○○巷○○弄○號之 畢卡索 一期大樓社區相鄰,常因停車問題與社區住戶相處不睦;詎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酒後返回住處時,發現其平時停車之空間遭畢卡索一期大樓社區放置花盆,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砸毀其中1盆大型花盆,再以紗窗砸毀社區之形象燈箱,均致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畢卡索一期大樓管理委員會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110年3月12日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中簡字卷第15頁至第17頁),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