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808號原告 詹鳳英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被告 楊春 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行關於「Z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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