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聲請人 林詩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世仁 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件聲請狀係影本,未經聲請人簽章,應補正聲請狀之正本(須經聲請人簽章)。
(三)被繼承人林世仁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四)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世仁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須經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往來互動之書信(包含信封)、相片或其他文件。
(六)若有在台聯絡人,補其姓名、地址、電話。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