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林宗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宗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6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宗威於104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80,000元
②2,120,000元③7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6月29日②124年6月29日③114年6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475,9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案件基本資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練武││1031│114.97│全部│└─┴───┴────┴───┴───┴──────┴─────┴──────┘┌─┬──┬───────┬────────┬──────────┬────┐│編││││建物面積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79│臺中市大里區練│2層加強磚造、住│一層││全部││││武段1031地號│家用│57.64│││││├───────┤│二層││││││臺中市大里區塗││57.64││││││城路171巷31號││合計││││││││115.2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