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 黃麗君 聲請人 戴培成 相對人 黄玟慈 債務人童 盧瓊華 債務人 童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 童盧瓊華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童
盧瓊華、童慧如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7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童盧瓊華、童慧如於①105年7月13日②105年10月
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200,000元②300,000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5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6年1月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本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298-2│4,246.00│100000分之││││││││418│├─┼───┼────┼───┼──────┼─────┼──────┤│2│臺○○○區○○○段│298-3│4,017.00│100000分之││││││││41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371│臺中市東區尚武│集合住宅、鋼筋混│第三層│陽台:14.37│全部││││段298-3地號│凝土造、16層│:101.46│││││├───────┤│總面積││││││臺中市東區富榮││:101.46││││││街28號3樓│││││├─┴──┴───────┴────────┴──────┴─────┴────┤│共同使用部分:尚武段2195建號,5,683.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8││尚武段2449建號,1,983.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