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政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政因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53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5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9號、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2245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年、1年2月、7年4月、6月確定,嗣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年4月確定。民國93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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