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溫長 之繼承人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存字第四九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即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七二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為擔保,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九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假扣押事件,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且經聲請人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溫長之法定繼承人丙○○○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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