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六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遠景泰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遠景泰工業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及被告甲○○、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遠景泰工業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及被告甲○○、丙○○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有經退回之送達信封在卷可稽,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應依主文所示提出被告遠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被告甲○○、丙○○之戶籍謄本補正住所資料,如無新址並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