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號聲請人 謝錦陵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 法扶 )相對人 劉素玉 ( 劉錫邦 之繼承人)
劉得誨 (劉錫邦之繼承人)
劉得超 (劉錫邦之繼承人)
劉德崧 (劉錫邦之繼承人)
劉慧君 陳美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錫邦之繼承人劉素玉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尚非顯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