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檢驗前淨重壹點零肆捌公克,檢驗後淨重壹點零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83年7月3日上午11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號「麗舍賓館」1128室,查獲被告甲○○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851號判決免訴確定),並扣得被告持有白色結晶1小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小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048公克,檢驗後淨重1.039公克),有高雄市凱旋醫院99年3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5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又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851號判決免訴確定之情,亦有上開判決1份在卷可憑,足見扣案之物品確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