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11號

上訴人 陳文賢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

被同上訴人 張秀怡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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