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11號
被同上訴人 張秀怡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