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11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張立宏夏湄 詅即 夏眉羚 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夏湄詅 即夏眉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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