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監簡上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 謝清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1年2月25日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6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