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43號債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債務人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力佑國際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臺灣菸酒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聲請狀誤載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