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曉琪
12弄1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0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19,709元正未給付,其中117,773元為消費款;1,936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17,773元│100年10月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