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王勝平
王重堯 王姿芬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郭慧盈 與被告宇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勝平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王重堯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王姿芬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所明定。
二、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其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王勝平、王重堯、王姿芬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各自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