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涂忠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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