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陳俊榮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里○○路○○○巷○○號4樓之6建物之價值,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原告於期限內內,應查報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
三、另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雖列 穆淑女 為被告,惟穆淑女已於起訴前死亡,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原告應補正穆淑女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