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債權人張瑋琤上列債權人張瑋琤因與債務人張淑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瑋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所繼承之遺產託管予債務人張淑珍之事證。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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