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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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川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