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4年度林小字第5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1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鳳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林宜樺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玖萬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書記官詹益盛
法 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