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91號
原 告 卓崇勛
被 告 廖志誠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林偉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91號
原 告 卓崇勛
被 告 廖志誠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林偉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