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翁明誠
相 對 人  陳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輾轉受讓原債權人台東區中小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
項規定,通知相對人上開權利轉讓過程,詎相對人設籍在臺
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
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及債權移轉通知函為憑,可見相對
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
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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