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蔡明宏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姜至軒 律師被告 邱月菊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利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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