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智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智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藍智賢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年5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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