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有中具保人宋念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有中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宋念倫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裁定參照)。查受刑人業已緝獲並於104年
5月3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裁定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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