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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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3號聲請人 孫桂萍 相對人 陳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十七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七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七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5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001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76002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77003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78004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79005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0006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1007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2008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3009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4010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5011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6012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7013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8014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89015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90016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91017107年10月10日130,000元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CH-No-570292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