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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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193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余啟豪 被告 廖寶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28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婉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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