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安德選任辯護人李慶榮律師
涂榮廷律師 劉建畿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28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劉安德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安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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