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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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49號聲請人高唯善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高田守 (明治00年0月00日生、民國24年11月29日歿)之子女及養子女之歷年戶籍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