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補充理由書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判決,茲補充理由要領
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分期貸款
  新台幣(下同)71,976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4期,以每月為
  1期,共分24期按月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若遲付分期付款
  時,自應支付日之次日開始按日息萬分之5(即年息18.25
  ﹪)計算之違約金,並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原告得請
  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詎料自95年1月25日起被告即未依約
  清償,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44,985元及自95年
  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未
  為清償,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等情。為此,爰依系爭分期付款
  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所示,並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契約書及查詢表各1件為證。
二、被告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但對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書簽
名之真正並不爭執,而辯稱伊係與第三人山基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山基公司)訂約購買電信產品,但事後第三人山
基公司倒閉停止服務,伊才未繼續繳款,訂約時原告未給予
被告審閱期間云云。惟查,依被告所不爭執真正之兩造所訂
之分期付款申請書內申請人(即被告)聲明書第3項第1、2
款係聲明:「...申請人瞭解申請人與山基公司(下稱受
款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或糾紛,概與貴行無關,應由受
款人與申請人自行處理,申請人不得因此拒付貴行貸款之餘
額。申請人瞭解申請人與受款人間之約定對貴行一概無效。
」是依上開約定被告自不得因伊與其指定受款廠商即山基公
司間尚有未能提供服務之糾葛,而據以拒付其與原告間分期
付款契約之款項至明。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草擬之
「委託申請金融機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目前僅送請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討論,並未對外發布施行,為本
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是被告辯稱原告未給予審閱期間云云
,自影響系爭契約效力。從而,原告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4,985元及自逾期之翌日即95年1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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