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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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訴訟代理人兼代收人 顏宏銘 被告格子趣師大店(奧町創意坊)兼法定代理人 彭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0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惟查,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22日傳真刑事附帶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到院,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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