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522號聲請人 張令宜 (原名 張瑀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 余明德 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