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 黎美君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 徐凡玉
楊景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馬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賴柏仲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 黎美君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 徐凡玉
楊景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馬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