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35號原告 湯桂賢 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羅瑩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億0,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億4,126萬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