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治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國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8月4日訊問時部分坦承犯行(嗣後於103年8月18日準備程序中對全部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卷內證人指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足認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並經本院2次通緝始行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3年8月4日予以羈押在案,並分別自103年11月4日、104年1月4日、104年3月4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判決尚未確定,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因被告前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4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鈴淑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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