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3號抗告人 王麒瑞 址設臺中港郵局第194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刑事獨立上訴(應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