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140號聲請人 鄭期龍 相對人 陳懷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514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0年4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51││├──┼───────────┼───────────┼───────────┼───────────┼─────────┼───────┤│002│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0年6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53││├──┼───────────┼───────────┼───────────┼───────────┼─────────┼───────┤│003│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0年7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54││├──┼───────────┼───────────┼───────────┼───────────┼─────────┼───────┤│004│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0年8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55││├──┼───────────┼───────────┼───────────┼───────────┼─────────┼───────┤│005│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0年9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56││├──┼───────────┼───────────┼───────────┼───────────┼─────────┼───────┤│006│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0年10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57││├──┼───────────┼───────────┼───────────┼───────────┼─────────┼───────┤│007│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0年11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58││├──┼───────────┼───────────┼───────────┼───────────┼─────────┼───────┤│008│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0年12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59││├──┼───────────┼───────────┼───────────┼───────────┼─────────┼───────┤│009│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0年5月31日│102年2月28日│TH630561││├──┼───────────┼───────────┼───────────┼───────────┼─────────┼───────┤│010│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1月31日│102年2月28日│TH630562││├──┼───────────┼───────────┼───────────┼───────────┼─────────┼───────┤│011│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2月28日│102年2月28日│TH630563││├──┼───────────┼───────────┼───────────┼───────────┼─────────┼───────┤│012│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3月31日│102年2月28日│TH630564││├──┼───────────┼───────────┼───────────┼───────────┼─────────┼───────┤│013│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4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65││├──┼───────────┼───────────┼───────────┼───────────┼─────────┼───────┤│014│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5月31日│102年2月28日│TH630566││├──┼───────────┼───────────┼───────────┼───────────┼─────────┼───────┤│015│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6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67││├──┼───────────┼───────────┼───────────┼───────────┼─────────┼───────┤│016│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7月31日│102年2月28日│TH630568││├──┼───────────┼───────────┼───────────┼───────────┼─────────┼───────┤│017│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8月31日│102年2月28日│TH630569││├──┼───────────┼───────────┼───────────┼───────────┼─────────┼───────┤│018│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9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70││├──┼───────────┼───────────┼───────────┼───────────┼─────────┼───────┤│019│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10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71││├──┼───────────┼───────────┼───────────┼───────────┼─────────┼───────┤│020│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11月30日│102年2月28日│TH630572││├──┼───────────┼───────────┼───────────┼───────────┼─────────┼───────┤│021│100年3月28日│50,00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2月28日│TH630573││├──┼───────────┼───────────┼───────────┼───────────┼─────────┼───────┤│022│100年3月28日│100,000元│102年1月31日│102年2月28日│TH630574││├──┼───────────┼───────────┼───────────┼───────────┼─────────┼───────┤│023│100年3月28日│100,000元│102年2月28日│102年2月28日│TH63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