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啓祥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啓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吳啓祥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