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玉華
蔡雨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惠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萬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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