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42號原告高雄縣杉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金霞